(2015)崂民一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那英坦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英坦,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1132号原告那英坦。被告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彬,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那英坦与被告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当,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那英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