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忠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陈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财保10号申请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舜宇,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法律合规部经理。被申请人陈忠良。申请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因与被申请人陈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忠良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桂中大道西87号、89号房屋二套,产权证号分别为:来房权证来字第××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申请人用自有的位于来宾市盘古大道98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09)第X号)。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忠良所有的位于来宾市桂中大道西87号、89号房屋二套,产权证号分别为:来房权证来字第××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显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韦 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