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富明珠与被申请人曹晓泽等诉前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明珠,曹晓泽,三门峡润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财保5号申请人:富明珠,女,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洪池乡堡子村四组居民。电话:1399499****。被申请人:曹晓泽,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中社村3组57号。身份证号:411282198810025517。电话:1863983****。被申请人:三门峡润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一路北段农资市场14号。法定代表人:张珠丽,经理。电话:1303036****。申请人富明珠称:2016年1月18日,其乘坐裴新房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省道337线(曹风线)87公里+100米处,与被申请人曹晓泽驾驶的豫MW67**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其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已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而被申请人仅支付1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曹晓泽驾驶的登记在三门峡市润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MW67**号小型面包车。申请人富明珠向本院提供其在平陆县工商银行存款1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曹晓泽驾驶登记在三门峡市润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MW67**号小型面包车。二、冻结申请人富明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账号0511290102209459450上的存款10000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靳利平审判员 张富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妮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