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小涛与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涛,段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19号原告李小涛。被告段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涛与被告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涛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