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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小涛与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涛,段关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19号原告李小涛。被告段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涛与被告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涛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