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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继春与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春,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财保10号申请人:李继春,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恒贵,负责人。申请人李继春因被申请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资等报酬没有支付,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属被申请人所有的现金13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现金计人民币13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