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春岩与李凯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岩,李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岩,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凯丽,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岩与被执行人李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凯丽未履行(2015)泌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凯丽在你行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帐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邱永建审 判 员 姜丽君代理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世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