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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闫庆贵与科右前旗中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庆贵,科右前旗中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437号原告闫庆贵,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科右前旗中奥燃气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阳光丽景小区2号楼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林凡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庆贵诉被告科右前旗中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现要求对被告科右前旗中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庆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庆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闫庆贵负担。审判员  徐洪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