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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吴少鹏与谢培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少鹏;谢培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吴少鹏,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谢培雁,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施奕盛、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鹏诉被告谢培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少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预交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吴少鹏负担。审审判员  李锦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