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6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24号原告瞿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