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庆永仓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庆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永仓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35号原告:安庆永仓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许帮良,经理。被告:安庆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陈激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永仓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力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永仓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永仓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永仓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