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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姚传保与方明、王全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传保,方明,王全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姚传保,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方明,男,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全礼,男,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姚传保申请执行方明、王全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把被执行人方明、王全礼位于正阳县铜钟镇钟鸣社区开发的第一排第33、34套,第二排第6、7套,第五排第4套房屋产权依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