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高与欧阳美家、欧阳善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高,欧阳美家,欧阳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高,男。被执行人欧阳美家,男。被执行人欧阳善文,男。申请执行人李志高执已生效的持已生效的(2013)冷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欧阳美家、欧阳善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冷民一初字第17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晏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