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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4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邱某,男,生于1985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经本院传唤,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