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4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邱某,男,生于1985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经本院传唤,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