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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万丹与侯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丹,侯加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万丹,女,1986年6月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塔常国。被告侯加云,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丹与被告侯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丹的撤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朴景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