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万丹与侯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丹,侯加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万丹,女,1986年6月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塔常国。被告侯加云,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丹与被告侯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丹的撤诉申请。代理审判员 朴景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