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春然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段春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特2号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老西营村。组织机构代码56738444-7。法定代表人于佩国,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308211968********。委托代理人杨明妹,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22789****。被申请人段春然,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滦平县陈栅子乡大栅子村***号。联系电话1373140****。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8538****。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春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承双人劳仲案字(2015)第152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承双人劳仲案字(2015)第152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金声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