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良彬抢劫罪,黄良彬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87号罪犯黄良彬。本院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良彬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津高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津高刑二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黄良彬的定罪量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良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良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黄良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良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