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石得华与姜先亮、陈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得华,姜先亮,陈君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石得华(又名石德华)。被告:姜先亮。被告:陈君凤,系被告姜先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得华与被告姜先亮、陈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得华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石得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得华负担。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饶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