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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41号原告赵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