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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克锋与吴宗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宁克锋,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光大南区。被执行人吴宗育,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宁克锋与被执行吴宗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宗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