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克锋与吴宗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宁克锋,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光大南区。被执行人吴宗育,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宁克锋与被执行吴宗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宗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