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董林申请执行陈洪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林,陈洪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74号申请人董林,男,生于1979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陈洪楷,男,生于1951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洪楷于2016年1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董林借款本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洪楷已向申请人给付了1,150元的案件受理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柏垭分理处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洪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阆中支行柏垭储蓄所的工资收入从2016年2月起每月冻结1,500元至101,400元(标的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共计101,4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大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优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