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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亚娟与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娟,刘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辖3号原告王亚娟,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刘文龙,男,30岁。原告王亚娟与被告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应由被告刘文龙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至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又未说明原因将案卷寄回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文龙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通辽市科左中旗,故应由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审判员  郭秀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