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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晋世友与河北虎牌集团创伟柜业有限公司、于淑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世友,河北虎牌集团创伟柜业有限公司,于淑润,国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晋世友。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虎牌集团创伟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铁树经理职务。地址:武邑县清凉店镇武清路东侧。被告:于淑润,原河北虎牌集团创伟柜业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杜媛媛、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宁,原河北虎牌集团创伟柜业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杜媛媛、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世友诉被告河北虎牌集团创伟柜业有限公司、于淑润、国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世友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世友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原告晋世友承担。审 判 长  赵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庆生人民陪审员  孙喜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兴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