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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33号原告才某某。被告邵某。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才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梓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