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433号原告才某某。被告邵某。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才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审 判 员 鲁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梓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