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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义发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斌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华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义发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斌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05号原告武汉市华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法定代表人华怀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仁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义发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横路34号。法定代表人侯斌辉。被告侯斌辉,1978年11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华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义发礼品盒包装制品厂、侯斌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华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华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解静娴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