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学昌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昌,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72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昌。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4号4、5层。负责人陈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学昌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227080元(本金198200元、利息20280元、执行费2900元、诉讼费5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