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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卞真华、牛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真华,牛草林,牛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卞真华,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牛草林,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牛清华,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草林、牛清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卞真华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草林、牛清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7465元(未计息)【其中支付货款236000元,逾期利息236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43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800元,执行费35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