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伟、杨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伟,杨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8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永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恺。被告李伟。被告杨沙。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杨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67.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