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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伟、杨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伟,杨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8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永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恺。被告李伟。被告杨沙。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杨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67.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