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蒋红杰与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请求撤销强制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86号原告:蒋红杰,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果平,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系蒋红杰妻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法定代表人:薛永彬,局长。应诉负责人:杨自立,该局副局长,主要管辖区治安管理工作。委托代理人:张怀静,男,汉族,治安管理大队副中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振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蒋红杰诉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请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红杰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卫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