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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伟耀工贸有限公司与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伟耀工贸有限公司,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02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伟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章建卫,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