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罗文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文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0号罪犯罗文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大刑一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文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7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罗文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文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