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德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57号原告: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武。委托代理人:龚思永。被告:浙江德森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