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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明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20号罪犯黄明生,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郴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明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七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明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5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