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长沙坪塘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邓伟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辉,长沙坪塘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邓伟军,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79号原告刘建辉。委托代理人彭友元,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坪塘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法定代表人邓伟军,董事长。被告邓伟军。被告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3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7楼718、721室。负责人谭娇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辉诉被告长沙坪塘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邓伟军、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辉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回对被告长沙坪塘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邓伟军、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已支付完毕)。审 判 员  文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