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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春杰因被上诉人张子晶、原审被告李力华、刘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杰,张子晶,刘桂华,李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杰,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鑫鑫,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晶,现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汪百玲,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桂华。原审被告:李力华,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上诉人张春杰因被上诉人张子晶、原审被告李力华、刘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春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鑫鑫、张长江,被上诉人张子晶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百灵,原审被告刘桂华、原审被告李力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张子晶与张春杰达成协议后,张春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297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雁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