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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赵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赵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金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强与赵金春(2016)鲁1425执恢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晏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韩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