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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柯玉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玉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玉杰,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镇雄县。201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玉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柯玉杰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严某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石寨镇上湾村的住房内,将被害人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的提包盗走。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柯玉杰持上述银行卡在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宜定农村信用社将卡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取走。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柯玉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柯玉杰于201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柯玉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四川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余某某、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柯玉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宜定农村信用社取款视频、本院(2013)江阳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玉杰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柯玉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玉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玉杰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玉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柯玉杰的刑期,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柯玉杰将其违法所得的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500元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