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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与范海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范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31号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范海军。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海军银行存款90000元,申请人以其自有的鲁M×××××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并同意法院将其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范海军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所有的鲁M×××××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