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潘珩故意伤害、放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8号罪犯潘珩,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7)尖刑重字第2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珩犯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146262.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76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次、监狱嘉奖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潘珩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珩予以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