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于福昌抢劫、脱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934号罪犯于福昌,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以(2007)里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以被告人于福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香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福昌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残刑十一年三个月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39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52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一个月;于2014年5月28日以以(2014)哈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于福昌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于福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于福昌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于福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诊断书、病残犯认定表、病历、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福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于福昌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福昌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