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阿娟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娟,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王阿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二村民小组。王阿娟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王阿娟征地补偿款17500元。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789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81号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大寨北村第二村民小组:王阿娟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阿娟征地补偿款175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38元、本案执行费16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