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兴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兴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兴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童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柴龙新,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继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兴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