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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碧英,李华明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碧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吴碧英,女。申请人吴碧英申请宣告李华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飞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吴碧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碧英诉称,其丈夫李华明于2010年4月26日从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11社的家中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处寻找,杳无音讯,故申请宣告李华明死亡。经审查,李华明,男,1934年7月7日生,汉族,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11社,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3407070312。李华明于2010年4月26日从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11社的家中外出后,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四处寻找未果,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吴碧英向本院提供了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白市驿派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登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华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华明已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其妻子吴碧英申请宣告李华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华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