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城市太平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城市太平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98号原告:李某。被告:邹城市太平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太平镇南城村。法定代表人:孟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聂昭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城市太平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