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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222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吴必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严冬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