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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胡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74号原告:陈XX,男,1930年11月29日生,汉族,离休干部村。被告:胡XX,女,7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