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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25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宾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对开路段时,碰撞行人陆某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谭某、被害人陆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谭某抓获归案,于同年12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去向不明,后于2015年12月2日在佛山市××××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谭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被害人陆某损伤程度属轻伤。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谭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医疗诊断证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伤情意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邹圩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人蓝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司 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雪仪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