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沈某与余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余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545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秦高益、项燕燕,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李航,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余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撤回对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富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