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7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2015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被害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邵×在本市丰台区明春东苑小区12号楼2单元601室内,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董×发生争吵,后邵×用手将被害人董×左耳打伤,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董×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邵×于2015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传唤到案。本案民事部分另行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董×陈述,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邵×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董晓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