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特14号申请人蒋坤良。申请人倪杰。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蒋坤良与申请人倪杰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坤良与申请人倪杰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临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临城法庭调解室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当事人倪杰自愿归还蒋坤良借款22000元,该款于2016年2月6日前支付12000元,余款于2016年5月底前付清。该款由倪杰汇入临城法庭账户,再由临城法庭转交蒋坤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