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尚生荣与朱生平、关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生荣,朱生平,关美军,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82号申请执行人尚生荣,男。被执行人朱生平,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关美军,男,司机。被执行人张静,女。本院在执行尚生荣与朱生平、关美军、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87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尚生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生平、关美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800元、执行费595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静在***支行的账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静在***支行的账户为:***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源:百度搜索“”